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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条件

更新时间:2024-11-15 23:54:38

 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条件:

  1、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。

  2、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。

  3、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。

  【法律依据】

  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
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
  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  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  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 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  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 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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